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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特区先行!《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附全文)

终于来了,特区先行!《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附全文)

来源:博雅

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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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深圳新兴领域重要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细胞采集和储存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予以具体规定,并鼓励基因技术研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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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内容摘要
(全文在后面)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完成支持新药品上市注册的临床试验阶段,并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后,可以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支持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和试验期间,就存在的问题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建立沟通交流渠道,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在符合患者意愿和利益的前提下,为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提供拓展性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安全性数据可以为药品上市提供数据参考。
第三十二条  进行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患者披露可能影响患者作出决定的必要事项,包括使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可能效果、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并就风险来源、风险后果向患者进行特别提示。患者在理解上述事项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监护人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  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其参与的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告知受试者退出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一)细胞和基因药物的临床应用出现严重、非预期的不良反应;
(二)细胞和基因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三)细胞和基因药物进一步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证明有效性;
(四)细胞和基因药物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五)其他不符合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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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现将《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i深圳”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三章  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五章  基因技术应用
第六章  产品生产和使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探索产业发展模式和监管路径,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用于疾病诊疗的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研发坚持科学规范、符合伦理;
(二)生产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
(三)应用坚持健康导向、群众受益;
(四)保障坚持优化服务、促进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辖区内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细胞和基因产业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确保细胞和基因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中涉及生物安全相关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细胞和基因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细胞和基因产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体系,建立临床医疗与细胞和基因产业联动发展机制,支持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
第九条  充分发挥细胞和基因相关行业组织在研究合作、政策建议、国际交流、标准制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的国际国内合作,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相关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开展科技交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细胞的采集和储存
 
第十一条  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进行的血液样本和组织样本的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企业、科研机构需要通过上述手段采集细胞的,应当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细胞应当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并在执业登记范围内开展采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操作规程,配备与采集能力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和仪器,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受委托的机构采集细胞前,应当明确告知被采集人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取得被采集人的书面同意。
被采集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鼓励个人捐赠细胞资源,用于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细胞资源,确保其仅用于产品研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捐赠人生物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采集的细胞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细胞采集和储存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细胞库依法向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促进产业资源、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章  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市设立与细胞和基因产业相关的科研机构。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共享产业资源,支持细胞和基因重大理论、原创技术、前沿交叉学科等领域的基础研究,促进科技原始创新。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构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的临床试验以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的财政投入,加强临床研究人才培养,设立临床研究资助项目,建设临床研究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支持临床研究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应当维护受试者尊严,保障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退出权以及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中推动真实世界数据有效积累,提升真实世界数据的适用性,为新药注册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或者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变更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及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的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设立内部临床研究管理机构和研究型病房。
医疗机构的病床用于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期间,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可以不纳入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指标等考核。
第二十六条  支持医师、药师等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作为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用的有效业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
对于风险较高的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项目,鼓励购买商业保险承担受试者因发生与项目相关的健康损害或者死亡所需的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完成支持新药品上市注册的临床试验阶段,并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后,可以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支持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开展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和试验期间,就存在的问题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建立沟通交流渠道,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在符合患者意愿和利益的前提下,为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提供拓展性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安全性数据可以为药品上市提供数据参考。
第三十二条  进行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患者披露可能影响患者作出决定的必要事项,包括使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可能效果、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并就风险来源、风险后果向患者进行特别提示。患者在理解上述事项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监护人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  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其参与的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告知受试者退出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
(一)细胞和基因药物的临床应用出现严重、非预期的不良反应;
(二)细胞和基因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三)细胞和基因药物进一步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证明有效性;
(四)细胞和基因药物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五)其他不符合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情形。
 
第五章  基因技术应用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基因测序技术、生物信息分析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基因测序工具以及配套设备、软件和数据库等。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制定基因测序、生物信息分析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样本采集机构、基因检测机构在检测样本流转和检测信息传递过程中,应当采取去标识化等必要措施,保护受检者隐私,保障基因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基因测序信息应当获得受检者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以基因测序结果对疾病风险、用药方案、营养代谢、生育风险等作出判断的,应当有合理依据,并说明依据来源。
第三十九条  支持医疗机构在辅助临床诊断中运用基因诊断技术。
 
第六章  产品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细胞和基因产品的生产。
委托生产的,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十一条  细胞和基因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细胞和基因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定风险控制策略,消除影响细胞和基因产品质量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二条  细胞和基因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从采集、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十三条  细胞和基因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电子追溯系统,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记录、跟踪、评估和管理,保证全过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支持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接国家药品检测机构细胞和基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细胞和基因产品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制订以及技术仲裁工作。并支持其申请国家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资质。
鼓励引进和建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细胞和基因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推动建立深圳市细胞和基因产品检验检测平台,加强细胞和基因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开展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技术等研究。
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提供细胞和基因产品等生物制品的检测服务,推动制定检验检测行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对细胞和基因产品进行宣传或者讲解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禁止不实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纳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
在生物医药产业统计分析和发展评价制度中,应当细分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情况,加强产业信息公开和政策引导。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措施,在强化产业基础、完善产业链和供应链、建设人才队伍、保障产业空间、支持科研项目、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纳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生物医药咨询专家委员会应当就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高细胞和基因产业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效率。
第五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企业申请细胞和基因类药品以及创新医疗器械上市提供审评方面的指导服务。
对符合突破性治疗药物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标准、优先审评审批标准和特别审批程序标准等审评条件的产品,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便捷通畅的咨询通道,指导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上市注册。
第五十二条  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促进深圳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配套协作,引导第三方企业提供药学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标准制订、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等服务,构建全链条产业孵化体系,完善全流程产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为主体,开展细胞和基因产业链必需的关键设备、试剂、耗材的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
第五十五条  支持细胞和基因产业研发、生产外包服务平台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外包服务平台发展的专项鼓励措施。加快培育引进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外包生产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第五十六条  海关应当对细胞和基因产业所需的进口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和进口时间。
常年需要开展细胞和基因科研、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或者生产用品进出口的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单位目录,定期通报海关,协调海关部门对名单中的有关单位开展信用培育,给予经过海关认证的单位通关便利支持。
第五十七条  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应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和转化政策。
第五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绩效激励机制,绩效分配向开展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团队倾斜。
第五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市产业空间布局,划定区域建设细胞和基因产业特色园区,鼓励细胞和基因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支持细胞和基因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载体资源向园区倾斜。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细胞和基因产业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产业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强产业联动,优化跨区域产业布局。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细胞和基因产业,推动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的进展。
第六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细胞和基因企业挂牌上市。
第六十三条  加强细胞和基因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
探索为细胞和基因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过程中违反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主体不符合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
(二)样本采集行为中未明确告知采集事项;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采集细胞及其产生的数据。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细胞和基因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细胞和基因产品生产企业在细胞和基因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对细胞和基因产品进行不实或者误导性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建立细胞和基因产业信用惩戒机制,将与细胞和基因产业相关的生产企业、临床科研机构、临床应用机构、检测机构等机构与个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相关草案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细胞和基因是生物医药产业中最具创新力、发展前景最广阔的细分领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途径,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提出,要加快壮大生物技术等产业。国家层面在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就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进行立法,是深入实施生物医药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落实“双区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支持深圳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生物医药产业是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细胞与基因这一新兴领域进行探索,对促进细胞与基因产业发展进行立法,有助于促进细胞与基因产业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深圳的生物医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推动细胞与基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细胞和基因产业是生物医药产业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深圳市高度重视细胞与基因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引入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干细胞与细胞治疗领域各类创新载体。但深圳细胞和基因产业与国内部分兄弟省市相比发展较为缓慢,还存在一些制约产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如基础研究有待加强、产业链不完善、医疗机构无法满足临床研究需求、审批效率有待提升等。去年,市政府出台了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1+3”政策文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就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进行专项立法,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从制度上统筹解决推进,推动细胞与基因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满足人民群众治疗重大疾病、保障身体健康的需要。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类疾病谱、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于健康的需求更为迫切,现有的医药产品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传统的医疗手段对人类的一些罕见病疗效有限,细胞和基因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疗手段,在治疗癌症等难治性疾病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用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细胞与基因产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实现健康中国的重要助力,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高品质生活的现实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就促进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进行立法,推动产业加快发展,有利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全民健康”。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细胞的采集和储存、细胞和基因产品研发、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基因技术应用、产品生产和使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细胞采集存储行为
为提高细胞生物资源的管理水平,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细胞采集和储存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为了提高细胞和基因采集效率,降低采集成本,规定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进行的血液样本和组织样本的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而考虑到采取收集毛发、排泄物等非损伤性、非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对于采集人员、设备的技术要求较低,则无需限定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二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细胞应当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并在执业登记范围内开展采集工作。三是要求采集细胞前,应当明确告知被采集人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取得被采集人的书面同意。四是规定接受细胞捐赠的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细胞资源,确保其仅用于产品研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捐赠人生物信息安全。五是为了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细胞采集和储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二)支持开展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
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是细胞与基因产业中的关键环节,对整个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促进产学研联动发展。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共享产业资源,支持细胞和基因重大理论、原创技术、前沿交叉学科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的临床试验以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二是以群众受益为目标。规定开展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应当维护受试者的尊严,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退出权以及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通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种细胞和基因领域保险产品,分担细胞和基因领域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风险,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保障群众利益。三是加强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鼓励在细胞和基因领域的临床研究中推动真实世界数据有效积累,提升真实世界数据的适用性,为新药注册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者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变更提供证据。四是以创新驱动为导向。激发医学科技创新的活力,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积极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完善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
目前国家对于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尚未正式出台相应具体规定,影响了该项活动的实际开展。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不变通国家审批权限,不降低审批标准,并充分考虑细胞和基因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对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予以具体规定。一是进一步细化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二是规定拓展性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使用阶段,要求细胞和基因药物注册申请人已完成支持新药品上市注册的临床试验阶段,并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后,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拓展性同情临床试验用细胞和基因药物,在已有数据支持细胞和基因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药物可及性。三是充分保障患者权益,明确在进行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患者披露可能影响患者作出决定的必要事项,包括使用细胞和基因药物的可能效果、风险、不良反应、救济措施等,并就风险来源、风险后果向患者进行特别提示。患者在理解上述事项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明确受试者享有随时退出的权利,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申办者在受试者退出时的告知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鼓励基因技术研发使用
基因技术的应用是生物医药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市的基因测序和生物信息分析技术跻身世界前沿,为了更好地支持这一领域的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采用专章对在基因技术应用进行了规定。一是鼓励技术创新。为了促进基因治疗技术的深入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开展基因测序技术、生物信息分析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基因测序工具以及配套设备、软件和数据库等给予支持,并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制定基因测序、生物信息分析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二是保护信息安全。鉴于因基因检测而产生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泄露和不当使用对个人产生基因歧视等极大的消极影响,有必要在基因检测多个环节采取去标识化等措施,并规定使用基因测序信息应当获得受检者同意,以保障基因信息安全,保护受检者隐私。《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基因检测、基因数据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规范基因测序信息的解读。明确以基因测序结果对疾病风险、用药方案、营养代谢、生育风险等作出判断的,应当有合理依据,并说明依据来源。四是推动基因诊断应用。支持医疗机构在辅助临床诊断中运用基因诊断技术。(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立足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与扶持,从优化政府服务、覆盖全产业链、加强人才保障、创新产业集群等角度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加大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与扶持力度。一是通过提高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指导服务等扶持措施强化产业基础。二是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加强专业检测平台建设,提升细胞和基因产品检验检测能力。三是推动细胞和基因产业配套协作,构建全链条产业孵化体系,完善全流程产业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细胞和基因产业链必需的关键设备、试剂、耗材的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供应链自主可控。四是通过绩效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研积极性。五是划定专门园区,鼓励细胞和基因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支持细胞和基因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载体资源向园区倾斜,完善产业空间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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